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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坏者变守护者,江西省首份《巡河守护令》发出!
来源:都市现场      时间:2023-04-10 12:10:01

来源|峡江县人民法院

近日

江西吉安峡江县人民法院


(资料图)

审结了一起

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

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

并发出全省首份《巡河守护令》

责令被告人张某某

在判决生效一年内

在赣江流域峡江段开展

河道巡查、清洁、公益宣传等工作51天

2022年1月,村民陈某根、张某生多次在赣江峡江段禁渔区内,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鱼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。将捕获的500余公斤野生鲤鱼、草鱼售卖非法获利1万余元。后被峡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生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,共同或单独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并以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等判处张某生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。

案件审理中,承办法官考虑到生态环境受损后,对破坏生态的人已判处相应刑罚及惩罚性赔偿,也确有悔罪表现,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履行生态修复责任。

此时,案件虽已办结,但经济赔偿不到位,生态也没有修复到位,审理效果并未实现。

因此,峡江法院在审理张某生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,探索以劳务代偿方式破解该难题,并依照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,判决被告人以“现金赔偿+劳务代偿”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,如若被告人不履行守护令的内容,则应当按照206.7元/天的标准乘以实际未完成的天数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。

判决生效当天

被告人张某某

在社区志愿者的共同参与下

在赣江河段开展了首次巡河工作

“巡河守护令”含义

“巡河守护令”制度是一种替代性生态修复机制。法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适时发出《巡河守护令》,要求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外,还应在指定河段参与巡河守护工作。

主要巡护方式

负责案发河道日常巡查,及时打捞、清除河道内的垃圾、漂浮物等;

制止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生活、生产垃圾,排放工农业污水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;

定期巡查河道内有无乱占、乱挖等现象,对涉河违法行为进行制止,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乡(镇)治水办(河长办)汇报;

定期开展有关河湖生态环保法律、法规宣传活动;

其它有利于河湖保护的活动。

《巡河守护令》是峡江法院探索恢复性生态司法,创新生态司法保护联动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,是贯彻严惩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。

下一步,峡江法院将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巡河守护等相关制度,加大巡河守护工作的成效回访监督工作,让生态“破坏者”变生态“守护者”,推动河道水生态领域案件的预防、惩处、修复等一体化工作,构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保护好碧水蓝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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